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7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西街18号15幢4层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