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黎城县。
被告: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起凤街******。
法定代表人:朗朗,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栗景良诉被告太原市成事科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栗景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