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8469496XR,住所地博州博乐市北京路现代中心城1栋13楼01、02室。
法定代表人:单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天和商务酒店经营者,住该××。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个体工商户,住该市。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兵040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回案款404246元,未执回案款1792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霍尔果斯市酒店经营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二被执行人经营的酒店近几个月未能正常营业。2021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协议约定:“一、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79242元,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9242元,剩余案款14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前付4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付,则被执行人***、***需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79242元;三、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等账户的冻结措施。”2021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的酒店受疫情影响,酒店近几个月未能正常营业。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404246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兵0401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红杰
审判员 冶文贵
审判员 张 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