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40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8469496XR,住所地博州博乐市北京路现代中心城1栋13楼01、02室。
法定代表人:单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天和商务酒店经营者,住该××。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个体工商户,住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兵040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172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冶文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