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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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兵0401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8469496XR,住所地博州博乐市北京路现代中心城1栋13楼01、02室。
法定代表人:单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天和商务酒店经营者,住该××。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个体工商户,住该市。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兵0401执3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财付通等账户。2021年11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书面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等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等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冶文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