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060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现代中心城1栋13楼01、02室)。
法定代表人:单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新疆振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45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俊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