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单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2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7703.31元(其中本金56949.31元,执行费754元);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 俊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