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2136.77元(含执行费308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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