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407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米提,该公司法务,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50元,由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