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 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春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公路长大桥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64元,减半收取计9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