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310号
原告: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西子山庄小区7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889号湖兰庭1号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48.85元,减半收取计63274.42元,由原告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