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

彭松申请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7执保47号

**、江佑颜、湖南**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江佑颜、湖南**建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最高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湖支行账户内存款94546.96元。据此,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