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481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西子山庄小区7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32380635M。
法定代表人:湛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