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森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骆仙西路西子山庄小区7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辉,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欣
书 记 员 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