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401号
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791864459(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16号1号楼3单元312室。
法定代表人:何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清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81417262R,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清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13800元,剩余13750退还原告),由原告青海捷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叶凡
审判员包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丑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