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6民初24号
申请人:***,现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074590707L,地址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格桑喜多新区。
被申请人: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98536121D,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路43号。
被申请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才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2020年7月2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是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玛多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第一标段和第十四标段工程后,将该两个标段的工程转包给**,**又转包给了***,申请人只是****雇佣的上述两个标段工程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条只是履职行为,申请人并非支付劳务工资的责任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系,应当参加诉讼;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事实并无直接关系,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同意追加***为本案被告;
二、驳回本案被告***追加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赛措吉
人民陪审员扎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才侦措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