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4386号
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UH59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市场门面房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拉麻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074590701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海湖万达广场4号写字楼27楼2704室。
法定代表人:冠广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青海卓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