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5016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去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撤回对被告青海炫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