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财保29号
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孟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登转,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工220挖掘机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或查封、冻结2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工220挖掘机或冻结其20万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