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200号之一
原告: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转。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实业有限公司诉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