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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200号之一 原告: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转。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实业有限公司诉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