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955号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婷,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12号第三座8层C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