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13001号
原告: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12号第三座8层C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进,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煌,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A2、A3、A4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林敏辉。
被告:林敏辉,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洋置业公司立即向***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00万元;3.林敏辉对大洋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000元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8日,***公司与大洋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公司为乙方,大洋置业公司为甲方),约定由***公司承包大洋置业公司位于“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酒店项目”的工程。《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第2.7条约定:“甲方需要完成本工程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甲方需要向乙方出具进场通知书。”第16.4条第二款约定:“如甲方无法按本框架协议履行其约定,除退还乙方支付的协议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外,还应承担100万元的赔偿金。”第16.4条五款约定:“双方约定,本协议确定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如届时无法开工,双方同意顺延一个月。如一个月后仍无法开工,则为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协议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协议保证金100万元,但因大洋置业公司的原因,双方的合同未能继续履行。2020年10月14日,大洋置业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一份《保证金退还承诺书》,载明:“福清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双方所约定赔偿金部分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林敏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保证金退还承诺书》上签字,自愿对大洋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金退还承诺书》签订后,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并没有向***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公司因本案支付5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
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未作答辩。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收款凭证、《保证金退还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全费发票。大洋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
大洋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酒店项目,由乙方承担总包责任;2.承包范围包括景观广场、酒店精装修、智能化、弱电、空调、消防工程;3.施工期限拟定300天,竣工日期拟定2021年1月1日完成酒店大堂、中西餐厅、主楼客房、广场园建及绿化工程;4.项目总工程量约3.5亿元,双方约定框架协议项目由乙方承接组织施工,甲方确保由乙方施工项目总价不低于2亿元,实际价款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总额按实结算;5.甲方需要完成本工程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到各项准备工作符合乙方的施工条件,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甲方需要向乙方出具进场通知书;6.乙方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支付协议保证金100万元,甲方在本项目整体施工合同签署后30天内无息退还上述保证金;7.如甲方无法按本框架协议履行其约定,除退还乙方支付的协议保证金100万元,还应承担100万元的赔偿金;8.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如届时无法开工,双方同意顺延一个月,如一个月后仍无法开工,则为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协议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双方就其他相关合同事宜作出了约定。2019年11月28日,***公司向大洋置业公司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款项,款项用途备注为“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酒店项目履约保证金”,同日,大洋置业公司向***公司出具一份收款凭证确认收到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酒店项目保证金100万元。
2020年10月14日,大洋置业公司向***公司出具一份《保证金退还承诺书》,载明:现因大洋置业公司的原因致***公司与大洋置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大洋置业公司同意按照合同协议将收取***公司的100万元保证金及相关赔偿金予以退还及支付;大洋置业公司承诺上述保证金100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公司退还,双方所约定赔偿金部分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大洋置业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赔偿金,***公司有权针对大洋置业公司违约行为行使相关法律保障程序。大洋置业公司在承诺人落款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林敏辉在担保人落款处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上述《保证金退还承诺书》的补充说明部分载明,担保人自愿对大洋置业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另查明,2016年4月12日,经厦门市建设局核准,***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书并实施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元。
庭审过程中,***公司陈述:框架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3.5亿元,若合同可以顺利完成,***公司可得利益是一百万元以上;因***公司承接这么大的项目,必然推掉小项目的合作,为了履行该合同需要到工地查看进度,必然产生差旅费、交通费;为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需要向材料商提前沟通,现工程无法进行,必然导致对材料商的违约,对***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影响。
本院认为,大洋置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公司与大洋置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公司依约向大洋置业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施工保证金,大洋置业公司发包的工程未在约定的时间即2020年5月1日一个月内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大洋置业公司违约,大洋置业公司应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00万元。2020年10月14日大洋置业公司出具《保证金退还承诺书》同意退还保证金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现***公司主张大洋置业公司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10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就违约责任约定赔偿金,***公司未举证证明大洋置业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公司在违约赔偿金之外主张大洋置业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大洋置业公司承诺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退还保证金,大洋置业公司未及时退还保证金必然另行给***公司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本院认定大洋置业公司应自逾期返还保证金之日即2020年11月16日起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利息计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林敏辉在《保证金退还承诺书》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按手印确认,并承诺自愿对大洋置业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赔偿金等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就大洋置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林敏辉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敏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洋置业公司追偿。***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5000元,系因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违约造成的合理维权费用,依法应由大洋置业公司、林敏辉承担并支付给***公司。大洋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
二、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00万元;
三、林敏辉对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敏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5000元;
五、驳回厦门***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福建大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