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851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女,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址同上。
负责人:***。
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12号第三座8层C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阳,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计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孟阳
书 记 员 崔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