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3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一期)2幢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洪春,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屏边县新现镇新现街。
法定代表人:杨**,系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因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给付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剩余部分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人民政府在完善公租房手续后,将门面拍卖后给付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为止。申请执行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523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易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