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8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乾丰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乾丰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六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洪洲,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乾丰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及人工费841,690.00元,并以前项所述金额841,6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未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干工程对方给29个车库抵工程款但须与***核实,因疫情监狱系统不允许接见被执行人***,现其他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执8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陶 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