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与枫林三路交界处西南角麓云广场独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号办公楼8楼803-804、805-806房。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1层40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洲。
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5500.1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5500.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