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7859号
原告:重庆巨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RTD4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0-8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0091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巨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巨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7.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合计3307.30元,由原告重庆巨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