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4民初6933号
原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6幢1单元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009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片区二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05234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庆,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睿公司)诉被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宏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桐睿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