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4财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6幢1单元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片区二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渝0114执保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对第三人***名下车牌号为渝B7XXXX的路虎揽胜牌小型普通客车和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联合镇水井湾居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01-0XXXX)予以查封。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桐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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