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财保118

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卢喜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静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B2164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玉山,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5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 910 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6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九百九十一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