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财保118号
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卢喜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静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4室。
法定代表人:许洪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玉山,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 910 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6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九百九十一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节能(临沂)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