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8915号
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躬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博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2号院1号楼3单元8层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市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