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83民初6707号
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冷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27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相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泽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泽友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下午12时左右,被告***驾驶鲁BHC270X的吉利美日轿车在青银高速变道追尾致原告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侧翻,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详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损全额62000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需依法审核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单等证件,确保上述证件真实有效且不存在免赔情形后,我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请求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是车辆鲁H×××××车辆驾驶员及所有人,该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于原告的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我按事故责任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损失61500元,于2018年9月27日前付清。(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蓼兰分理处,账户:38×××10。)案件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