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10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住址:吉林省辽源市东吉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泽友容器氧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