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灿星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3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下河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939997X1。
法定代表人:张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下河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61999399H。
负责人:张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灿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26号美力大厦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CE5AXX。
法定代表人:段淇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灿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849号民事裁定,对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灿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4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已向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款项,当事人纠纷已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山东美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灿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