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昊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前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付慧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