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辖9号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前旧县。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在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但不认识苏江顺。2015年,**找于在民借用原告资质,承揽泰安市城区热力公司外墙保温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外墙工程挂靠协议书》,**为原告出具了《保证书》,承诺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隐患,全部由**承担,与原告无关。**借得原告资质后,与泰安市城区热力公司签署施工合同,违约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苏富强实际施工;也未按挂靠协议书履行由原告收款的约定,工程自开始到结束,原告未收到过工程款。后原告被苏富强起诉,经法院判决原告向苏富强支付150,000元工程款及部分诉讼费。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原告支付案件赔偿款、鉴定费、执行费共计158,925元。根据涉案《保证书》的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等。
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系双方签订的《外墙工程挂靠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保证书》,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外墙工程挂靠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保证书》的履行地并非泰安市泰山区,且被告住所地泰安市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前旧县所辖。于2021年5月18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10月8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系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苏富强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衍生案件,因此,泰安市泰山区法院移送本案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依据其与苏江顺、**签订的《外墙工程挂靠协议书》及苏江顺、**向其出具的《保证书》提起诉讼,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宜。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并且,本案系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0902民初653号原告苏富强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衍生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32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潇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