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701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929683XG。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
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798J。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健
书 记 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