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