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6195号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929683XG。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22号(贵都大酒店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1751980N。
负责人:***。
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280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