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556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9号。
负责人:于在民,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