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洋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松洋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6454号之一
原告:上海松洋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可,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卫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岳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