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沿河东路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585351485。
法定代表人:方阿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709499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683642730X。
法定代表人:王黟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黟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本院在执行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王黟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皖102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王黟生、***的存款5546683.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4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后、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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