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执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沿河东路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585351485。
法定代表人:方阿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709499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683642730X。
法定代表人:王黟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黟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王黟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查封(诉讼保全)了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库存商品(商品暂封于该公司办公室内)。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5098191.4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库存商品。
拍卖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华涛
审判员  吴跃辉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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