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

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执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沿河东路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585351485。
法定代表人:方阿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709499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渔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683642730X。
法定代表人:王黟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黟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本院在执行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王黟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批三雕工艺品(名称及数量见评估报告)。2021年12月29日,经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关于同意以物抵债的函》,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7988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流拍的黄山市黟县莲花斋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三雕工艺品(名称及数量见评估报告)作价12798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上述三雕工艺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黟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华涛
审判员  吴跃辉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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