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黟县渔亭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709499914。
法定代表人:程秀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1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的存款1029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划至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黟县支行(行号:104371300011);账号:1782××××384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跃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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