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3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执行人: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黟县渔亭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709499914。
法定代表人:程秀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皖102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1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黟县莲花斋古建有限公司的股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023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华涛
审判员  吴跃辉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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