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57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4792K。
法定代表人:杨建标,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中央坝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6215576。
法定代表人:张功思。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静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