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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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3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中央坝新村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6215576。
法定代表人:张功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兴兵
审判员李翔宇
审判员李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晓文
书记员蔡卓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