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市花都区秀全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社富乡九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94775034N。
法定代表人:朱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环球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99445L。
法定代表人:朱祖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民初4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在执行中,于2018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开设的“640037060800015”号账户内资金206083.10元,并于2018年12月11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该账户系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用账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赣07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其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2019)赣执复104号执行裁定,支持了其复议请求,应予执行回转。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已于2019年9月14日以短信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委托代理律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