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与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284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5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因自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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